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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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7月18日

 

 


综治办〔2007〕20号

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办、维稳办、民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水利厅(局)、农业(畜牧、渔业)厅(局)、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建国以来,由于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引发的大量边界纠纷,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影响。1995年至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基本解决了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引发边界纠纷这一长期困扰各级政府的问题。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边界管理的有效形式,为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边界地区情况复杂,加之诸多主客观因素,边界地区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及土地、山林、草场、渔场、水利、矿产等资源管理使用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有的还诱发了群体性械斗事件。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边界地区管理上的不完善,跨区域流窜作案,使边界地区刑事犯罪率相对较高,治安乱点较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边界地区稳定工作,建设平安边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平安边界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平安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要求各有关方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主线,广泛开展平安地区和平安单位建设,集小安为大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国现有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48万公里,边界地区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是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全国平安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作用。历史经验证明,发生边界纠纷,损失和伤害最严重的是边界地区的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老百姓,切肤之痛在群众。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减少纠纷发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的有力保证,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边界地区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维护边界地区的长期和谐稳定。
  二、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工作目标
  平安边界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在边界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目标,明确相关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边界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预防、区分性质、快速处置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刑事犯罪率显著下降,治安乱点明显减少,群众安全感增强,把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一把手”工程,加大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要提高认识,解决问题时要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要牢固树立“为官一任,稳定一方,发展一方,富裕一方”的正确边界观,坚决摒弃“寸土必争、寸步不让”狭隘的本位主义和地域观念。从立足全局,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利益出发,抓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边界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边界建设的责任;各有关部门也要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要严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把解决边界纠纷、创建平安边界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并记入干部政绩档案,作为干部考察、选拔和使用的重要材料;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四、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政法、综治和维稳部门要充分发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强化治安防范和管理、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工作的骨干作用。各级综治办和维稳办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努力做到优势互补,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互通情报信息,互相支持,加大对有关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力度,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边界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边界地区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维稳部门要在掌握情况信息、协调处置跨界的不稳定问题等方面切实做好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边界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边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跨区域流窜作案以及挑动边界纠纷的,要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边界地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边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国土、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边界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边界地区要健全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人民调解员、综治协管员、治安巡防员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事件;边界毗邻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要完善治安稳定形势联合预警、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调处、治安乱点联合排查整治、治安问题联合巡逻防范、违法犯罪联合侦防打击、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处置等协作机制;要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建立政府为主导、吸收当地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社会治安协调机制;提倡边界双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边界地区综治协作和治安联防协议书,毗邻的基层乡镇、村签订睦邻友好公约。
  六、加强宣传教育,为平安边界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教育基层干部群众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权威,自觉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要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明了边界地区矛盾纠纷没有赢家,斗则两伤、和则两利的道理,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参与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为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开展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
  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县、乡毗邻地区广泛开展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从2007年起,由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平安边界,并纳入中央综治委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范围。要把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和平安县(市、区)创建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中央综治办            中央维稳办           国家民族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