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乡村道路命名、更名指南 (试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4/18 9:24:47 阅读:97 次

新乡市乡村道路名、更名指南

(试行)

 

为加强乡村道路命名管理,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水平,进一步发挥地名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的积极作用,点亮乡村地名文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新乡市乡村道路命名、更名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乡市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及其他农村居民点内部道路的命名、更名。

二、命名原则

乡村道路命名、更名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要严格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程序;要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要坚持文化传承与地方发展有机结合,做到特色鲜明、名实相符、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道路通名原则上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街”“路”;二级为“巷”“胡同”。一般不用“大道”“大街”“大路”作通名。

(二)通常以“东西为路、南北为街”命名,长度在200米以下,可以“巷”或“胡同”作通名(村内80米以下小巷、未硬化道路及生产路等可暂不命名)。倾向于南北或东西方向的斜路,按道路的倾向程度参照命名。方向发生直角拐弯的,按两条路分别予以命名。穿过居民点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也可以“路”作通名。

(三)“老新”结合开展命名。“老”指对群众口口相传已使用多年的老街路巷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予以保留,属于“大、洋、怪、重”的停止使用,依法进行标准化处理;“新”指针对无名街路巷,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背景,彰显地方特色,倡导以“历史文化”“特色产业”“美好愿景”“约定俗成”“地理特征”“古语典故”及“村名首字+X”等类型予以命名。

(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道路名称,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道路名称(若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命名,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工作流程

县、市乡村道路命名、更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命名、更名方案,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代管的乡镇、村道路命名、更名,形成方案后,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报送)。

市辖区范围内村级道路命名、更名由区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由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综合评估后,提请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前期准备

1.绘制底图,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利用宅基地确权成果、乡村规划方案、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地图,以村为单位绘制道路平面图,标注无名道路位置。

2.现场踏勘调研,村(社区)组织实地走访,核对底图,采集道路名称、长宽、起止点、路况等属性信息,建立无名道路台账。

(二)拟订方案。乡(镇、街道)指导所辖村(社区),结合实际,以村(社区)为单位制定拟命名方案,绘制平面示意图,拟命名、更名方案包括:村(社区)内道路基本情况(有名道路数,无名道路数,道路长、宽、起止点、路面质地等)、拟命(更)名名称及含义,平面示意图要标注道路位置、走向、拟命(更)名名称。

(三)征求意见。村(社区)邀请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本地乡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讨论、收集意见;可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微信征求在外打工村民意见;或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专家论证。乡(镇、街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研讨道路命名、更名,整合专家、代表及社会各届意见建议,形成命名、更名方案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五)综合评估。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乡(镇、街道)完善方案,方案完善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六)上报请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政府上报申请命名、更名的请示。市辖区由区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报市民政部门(送审清单包括拟命名请示、专家论证报告、综合评估报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告及其他资料),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排查,审核有无重名、同音等问题,并进行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总体命(更)名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命名审批。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命名、更名文件。

(八)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名称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民政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地名备案登记表》,提交备案报告、命(更)名批复、命(更)名申请书及相关报告扫描件。

(九)公告。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级、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道路名称,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市级、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途径发布公告,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公告的内容包括道路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

(十)地名设标。对已批准命名的道路,及时按照《国家 GB17733 -2008地名标志》规定的标准规范设置路牌。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庄探索创新地名标志形式,设置符合本地区文化产业特色的道路名称标志。

(十一)检查维护。市民政局定期对各县(市、区)标准地名使用、路牌设置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定期对路牌进行巡查维护,保持路牌的清晰整洁和功能性。

 

附件:1.乡村道路命名示例

      2.XX县乡村道路命名表

3.备案报告模板

4.地名公告模板

 

附件1

乡村道路命名示例

 

一、“历史文化”类。从历史事件、遗址遗迹、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着手挖掘传承,融乡土气、时代感、文化性于一体,彰显本地特色、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市区的牧野大道、卫辉市比干大道、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的鄘风大道。

二、“特色产业”类。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让地名成为利民惠民的重要载体。

三、“美好愿望”类。结合本地村民意愿和美好愿望,体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新乡县大召营镇代店村富民路,寓意“富国裕民、国富民丰”;七里营镇杨堤村青云街,寓意“不懈的追求和远大的志向抱负”。

四、“乡愁记忆”类。用村名+路(街)方式命名,实现见名知所在,凝聚人心,保留乡愁记忆。如:牧野区东干道街道凤岗北一巷,因位于茹岗社区北部(茹岗又称凤岗)且依次排序而命名。卫滨区高村路,因路西段两侧西高村与南高村而得名。

五、“约定俗成”类。“村名+方位”、“姓氏+巷(胡同)”为主,为当地群众多年称呼已形成的路名,方便使用。如:新乡县大召营镇前高庄村前高庄南街、前高庄北街,前高庄村王家胡同。

 

 


附件2

XX县乡村道路命名表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

(社区)

标准名称

道路基本信息

名称含义

备注

1

XX乡

XX村

XX街

XX走向。东起XX,西至XX。长XX,宽XX。XX路面。

XX而命名

 

2

XX镇

XX村

XX路

XX走向。东起XX,西至XX。长XX,宽XX。XX路面。

XX而命名

 

 

 

 

 

 

 

 

 

 

 

 

 

 

 

 

 

 

 

 

 

 

 


附件3:备案报告模板

 

XX市人民政府文件

 

XX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XX乡(镇)乡村道路命名备案的报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

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XX县(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XX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XX乡(镇)XX条道路批准命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及《民政部关于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函〔2023〕47号)第五条“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要求,现将《关于XX乡村道路命名方案的批复》(XX〔XXXX〕XX号)报请备案。

 

附件:1.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2.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

3.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的相关报告。

 

                         (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地名公告模板

 

XX民政局文件

 

XX文〔20XX〕XX文

━━━━━━━━━━━━━━━━━━━━━━━━━━

 

XX民政局关于XX等道路命名的公告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函〔2023〕47号)相关规定,关于XX等道路命名事宜,XX年XX月XX日,经XX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完成备案,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XX道路命名表

 

标准名称

汉语拼音

地名类别

所属区域

地理实体位置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