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区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方案
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乡市区道路命名流程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道路命名遵循规定
1、“尊重历史、照顾习俗、内涵优美、突出特点、好找好记、方便管理”原则
2、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3、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4、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6、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7、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二、道路命名流程
1、拟定命名方案。乡镇街道向区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定道路命名方案。
2、征求相关意见。道路命名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对道路命名方案进一步完善。
3、报送地名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将拟定命名方案,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区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将在9月底前将各乡镇街道报送的道路名称汇总报市政府地名主管部门。
4、审核。市政府地名主管部门7天内对区政府地名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规范的退回并告知原因,进一步完善。
5、报审。将符合规范的道路命名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批。
6、备案。地名命名后,由新乡市人民政府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河南省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本工作方案确保道路命名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要求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定的标准道路名称,以维护地名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