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1 15:17:16 阅读:1556 次

新乡市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地名管理法规、文件规定和国家、省、市对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地名法规、标准、文件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顿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根据有关地名管理法规,对新乡市现存的不规范地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筛查,并进行标准化处理。对没有名称的,要及时组织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经论证需要更名的,要进行更名。
  (二)清理规范地名标志。按照地名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地名标志专项检查,以地名书写拼写为重点,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文拼写、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进行清理纠正。加强地名标志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新命名的地名,要及时增设地名标志;对破损残缺的地名标志,要及时维护更换;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要及时清除。
  (三)规范地名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等标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地图类、工具书类等公开出版物,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和证件均应使用标准地名。要加强对上述公共场合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及时纠正。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地名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好、抓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二)安排部署,宣传发动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召开会议对地名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通过文件、地图、网站、标语、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标准地名、地名法规、地名清理整顿、地名知识等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地名在日常工作、生活、决策、国防、军事、国家主权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而达到言谈、行为更加自觉地使用标准地名,推动地名标准化进程。
  (三)清理整顿,取得成效
  本次地名清理整顿工作,采用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在新乡市地名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各负其责,边清理、边整改。及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拿出解决方案,逐步整改到位。
  新乡市市区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职责分工是: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共同责任:对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广告、印信、证书、协议、涉外文件等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进行改正。
  2.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所设置街路巷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所辖或派出机构名称与标准地名不符的,应进行更名;所管理的辖区道路未有标准地名的,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命名或更名;部署安排区(管委会)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户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设置各种标志,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代码证件、法人证书、项目规划审批、房地产注册等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进行改正。
  3.民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地名清理整顿的组织工作;对不规范地名和新生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确需更名的,进行更名;对所设置和管理的街路巷牌进行检查,改正存在的错误与问题;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责令改正。运用文件、地图、地名专业书籍推广使用标准地名。
  4.公安部门:对所设置与管理的交通标志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对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公文、证件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进行改正。
  5.城建部门:对所设的桥梁名称标志及其铭文碑刻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各种文书、标志等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进行改正;对新建、在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完善地名命名审批手续。
  6.规划部门:对所审批项目、规划项目和公务活动、业务管理中各种文书、证件、公示牌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进行改正;对擅自命名的各类建设项目,要暂缓审批,已审批的督促完善命名手续,协助市地名办公室把好命名关,杜绝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地名产生(如用外国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
  7.国土部门:对国土资源规划、审批、挂牌、公文、证件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进行改正;对擅自命名的土地使用项目,要暂缓审批,已审批的,督促完善命名手续,协助市地名办公室把好命名关,杜绝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地名产生(如用外国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对公开出版的地图类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交通部门:对所设置的公路、桥梁、公交站牌等交通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对新建、在建交通设施完善地名命名审批手续。
  9.城管部门:对所审批的门额牌匾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进行改正。
  10.工商部门:对所审批的广告、工商营业执照、公文、证件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进行改正。
  11.房产部门:对所办理的房产权证、房屋租赁手续、交易手续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进行改正。
  12.文化部门:对所审查、审批办理的各种公开出版物、内部资料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责令编纂单位或个人予以改正;对文物保护标志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名称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
  13.旅游部门:对景区、景点、旅游标志、宣传视频、图片、宣传册(页)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对未按地名审批程序和权限命名的景区、景点应到地名管理部门完善命名、更名手续;对未设立的地名标志,应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
  14.新闻部门:对当地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发布新闻、广告等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进行改正。
  (四)汇总上报,巩固提高
  1.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
  2.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道路、桥梁、居住区等地名未有标准地名的,按地名管理法规、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市地名办公室完善命名、更名手续。
  (五)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的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使用标准地名的依据
  (一)《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化工路更名为科隆大道的通告》;
  (四)《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新潞路更名为西玛大道的通知》(新政文〔2011〕66号);(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新四街更名为福彩街的通知》(新政文〔2011〕73号);
  (六)《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桥梁命名更名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1〕65号);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命名、更名文件;
  (八)市、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汇集公布的地名。
  五、工作措施
  (一)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地名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安排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实施地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二)新乡市地名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表格、宣传提纲,在全市造成氛围;对清理整顿工作好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进行表彰。
  (三)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按国家、省、市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并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分别上报新乡市地名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军分区。
  (四)对清理整顿工作不重视、开展不力的由新乡市地名委员会通报批评。
  (五)对不使用、不准确上报标准地名,误导国防军事使用的,由新乡军分区按国防法规追究责任。
  (六)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法规、文件、标准,依法按《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新乡市地名管理细则》、《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名管理的通告》等法规、文件办事,不乱起地名、不乱用地名、不乱写地名、不乱传地名,共同把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搞好,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服务。
  六、时间安排
  本次地名清理整顿工作从本方案下达之日起至2013年3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