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区地名规划方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4/12/14 15:15:40 阅读:529 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城镇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使城镇地名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新乡市市区地名规划方案》(市政府令第26号)已颁发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地名规划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地名标准化,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社会,是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工作,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严格按 照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 文件规定审批地名,凡不符合地名规划方案的要立即纠正。

  二、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以公告、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志、书或设置地名标志等形式 及时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在下列活动和事项中 必须使用市政府令(第26号)公布的新名称:

  (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等;

  (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

  (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

  (五)设置各种标志等;

  (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代码证件、法人证书、 项目规划审批、房地产注册等。

  (七)其他涉及使用新名称的事项。

  三、新闻宣传单位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市政府令(第26号),将《新 乡市市区地名规划方案》以不同形式向社 会公布,达到家喻户晓。

  四、民政(地名管理)部门要按新的道路、广场名称做好街路巷、广场和楼、门牌的设置 工作,并抓紧编制《新乡市市区道路标准名 称录》,向社会推广使用标准名称。

  五、公安、交通部门要按新的道路名称,设置、更换交通指示标志,在地名管理部门的统 一指导下抓紧制作安装。

  六、城建部门支持配合地名管理工作,抓紧提出对桥(涵)等的命名、更名方案,经地名管 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工商、税务、房产等办理各种证照(件)的部门,要利用年检做好各种证照(件)上地 址的变更工作。

  八、在贯彻市政府令(第26号)和推广使用新名称的过程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 外,原则上不得另行收费,决不允许借机 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