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公共属性 加强地名保护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4/22 9:57:05 阅读:141 次

谈起地名保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地名文化保护、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地名文化保护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十几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了地名文化保护专章,为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关于地名使用,《条例》也要求“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并明确了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范围。这里,笔者不谈地名文化保护工作,而是从地名使用的另一个视角,谈谈地名作为一种基础信息、一种社会资源,如何更好保护其使用得合理、规范。

现实来源

笔者在网上浏览微信公众号或其他自媒体账号时,发现一些账号使用了行政区划名称或著名自然地理实体、街路巷等名称来命名。在社会上,使用地名命名的各类商户也是数不胜数,特别是2021年年底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引发社会讨论。

中国最不缺的就是知名的地名,行政区划、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历史街巷的名称往往因其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符号而闻名中外,选择这类地名作为账号名、商户名会增强其传播力和辨识度。当然,关于地名的使用涉及非常多内容,诸如地理标志、集体地名商标等内容,都属于对地名功能的延伸使用。那么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地名作为一种基础公共资源,对使用地名命名其他名称等情形是不是需要有一定的保护性限制呢?

理论分析

要说明什么是地名保护,首先得弄清楚要保护什么?将地名作为“知识产权”角度考虑,就能找到答案。《辞海》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地名虽然不被个人或组织所拥有,但其命名过程与知识产权的智力创造也极为相似。地名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专有名称,供全社会使用,这决定了地名属于社会共有信息资源。地名由于其具有公共属性、文化属性等特点,本身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尤其一些地名背后的地域文化使其具有联想效应,特别适合应用到其他领域。为了理解地名保护,我们可以引入一个“地名权”的概念。地名有各种属性,而且地名作为社会基础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的一种。某一名称若要被批准成为地名,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同时对地名的管理体现的是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由此,某一名称成为地名,实则是该名称进入公共资源领域,因此就该地名上产生的权益应归于该地名所在区域内的全体成员共有,其权利的行使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代表该地名所在区域内的全体成员行使,这也是地名的权利,简称“地名权”,其并非一种专属于地名申请人的权利,而是一种公共性权利。那么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想使用诸如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街路巷等公共属性极强的地名用于非公共性活动时,理应尊重“地名权”。

相关规定

《条例》中关于地名使用的规定集中于在特定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针对微信公众号,笔者尝试以个人身份使用地名作为组成要素注册公众号时发现,除使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时需要提交审核材料外,在使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名称的时候都直接注册成功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地名在其他领域的使用,管理是比较宽泛的。一些著名的地名,比如“昆仑山”“长安街”“六尺巷”等,在商业、自媒体等领域中使用时并没有特别限制,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条例》规定地名使用时应当标准、规范,在《条例》规定的领域使用地名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地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如何用于其他名称的命名,如何用于商业领域,怎样使用,有什么限制规定,是有必要进行详细讨论的。特别是《条例》要求“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地名文化遗产也进行了解释说明。地名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各级地名主管部门经过一系列审核审批程序确定的,是依据相关制度规范赋予了该地名一个特殊的身份,具有比较突出的开发利用价值。

一点想法

首先,要在《条例》配套规定中对地名保护的内容予以明确。如明确地名开发利用领域,可用于宣传地方旅游、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规定地名资源的开发利用须符合地名文化保护方案,并与地名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文化属性、地域文化相协调。其次,明确该地名上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应归于该地名所在地的全体成员共有,其权利的行使可由相应行政机关代表该地名所在区域内的全体成员行使,也可由地名所在地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授权行使。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开展研究论证,制定地名使用的保护性规定,更好地利用地名这种社会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